经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调查走访,并依据2000年4月24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表明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与赛罕区交管大队核实,金某等人未取得事业编制,属辅警身份,故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批复》,赛罕区公安分局认定李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案件发生后,李某通过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取得了受伤辅警的谅解,鉴于该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人民路派出所已结案。目前,李某已被交管部门依法取保候审,下一步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