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有:1、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问题;2、上诉期限不同,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3、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4、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