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政府价格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标的物的:(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2)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按照政府价格确定;政府价格变化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二、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市场价格对于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价款→②协议补充价款→③推定价款→④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1、约定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2、协议补充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3、推定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1)价款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的利益条款,因此价款条款务必约定清楚。(2)在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按照默认价款执行,即按照合同订立时(非合同履行时)履行地(非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