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的内容1.一般情形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它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参见《商标法》第二十九条)。2.如何界定申请在先?申请在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的最早日期,其具体界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参见“条例”第十八条)。3.特殊情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白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参见“条例”第十九条)。申请在先原则的优缺点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的优点是: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对商标专用权起到稳定作用。其缺点是: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是备用商标,实际并不使用,那就会妨碍实际想使用商标的人取得注册。同时,如果备用商标增多,势必增加申请商标注册的件数。由于存在这种缺点,所以有些学者和商标实际工作者主张废除申请在先原则,要求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使真正想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取得注册,以利于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