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到达的时间不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是要约人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而承诺一般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