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