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行为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高于三十万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高于二百万元;或者具有违法所得数额高于五万元等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