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中合伙企业的投资分割规定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分割结算所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