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即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