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