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法定减轻;二、酌定减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减轻处罚的第二种情形,刑法对原刑法在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次刑法修改,对这种减轻处罚情况的适用,在程序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规定这种情形若要减轻处罚,必须逐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行。这样修改避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二、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两类:1、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3)从犯;(4)防卫过当;(5)避险过当;(6)胁从犯;(7)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2、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2)未遂犯;(3)犯罪以后自首的;(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6)预备犯;(7)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我国刑事处罚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同时分为了应当减轻处罚与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法定情节,那么也会必然导致会被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