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代表人诉讼提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这类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指同一种类。因此按照人数是否确定,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入诉讼。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是不同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意见》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意见》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众多当事人的一方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写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8月2日,贾某某上街,见有抽奖的,便上前去凑热闹,结果得了一只电热水杯。当日晚,贾某某拿出杯子烧水。烧了—会儿,贾某某想看看杯里是否有水泡。谁料水杯突然爆炸,贾某某的右眼膜和左眼皮被炸伤,右眼3天后化脓,不得不住院治疗。次日他到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8月3日受理了贾某某的起诉后,于当晚通过电视发出紧急通知:“本地区所有抽奖得到的塑料电热水杯一律停止使用,红旗街居民贾某某在使用中眼睛已被炸伤。”该消息播出后,持有此电热水杯的消费者极为不安,纷纷向法院交出杯子,并有一些人提出索赔,法院最后收回329名消费者交出的共576个杯子。岂料,尚未交出的杯子又发生了一起爆炸伤人事件,这一事件发生于法院紧急通知之后的2004年8月8日下午。匡某某在同学家玩,当其同学用抽奖得到的电热水杯烧水时,匡某某说:“你没有看到法院的紧急通知吗?这杯不能用,太危险了!”说完即亲自上前准备切断电源。刚走到水杯前“嘭”的一声杯子爆炸,匡某某的右眼被当场炸伤。此时匡某某已经以较高的分数考取了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这一突发事件使匡某某在此之后的几天进行体检时,因眼伤而被淘汰,造成终身残废。经查,该电热水杯是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借用该市巾被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某镇广播器材商店购买的没有产地、没有厂址、没有检验合格证的劣质产品进行有奖销售而售出的。335名消费者于是推选贾某某等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代其向法院提起代表人诉讼。56.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法律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有什么限制?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众多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法律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一些限制,但根据种类不同又有所区别。对于在当事人人数已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法律对这类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进行限制,即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对于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法律对这类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的限制为: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入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海天市某地段营建商业楼一栋,其48套,每平方米单价4000元。在售楼广告中该公司宣称本栋楼有优雅的居住环境,并且质量合格,诚为成功人士家居首选。2007年7月,该公司48套商住房全部售完。在搬入新楼后,所有业主均发现该楼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单元水管破裂,门窗不符合设计要求,一楼住户地面、墙壁发现裂纹。所有单元净高不够,顶楼各单元出现楼顶渗水。经与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未果后,本栋楼48位业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兴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推选后,决定由江某某代表所有住户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愿意与各业主和解,自己愿意对房屋进行修缮,并且每平方米赔偿100元损失费。代表人江某某在未告知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向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愿意与之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代表人江某某未经全体住户同意即与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