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决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吸收本《决定》的内容。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由于个人非法集资与单位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要求不同,所以应当把个人集资行为与单位集资行为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非法集资,募集的资金归单位所有的,即属于单位集资诈骗案。通常情况下,个人非法集资也多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如果非法募集的资金归个人所有.即属于个人非法集资。(三)本罪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由于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资金作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既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增加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来决定的,分为10万元以上的个人集资诈骗和5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