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包括下列事项有,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