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道劣根。戏曲和影视作品中,对于那些奸佞宵小之徒,“包青天”一声断喝“大刑伺候”,总会让人感到威风凛凛,吐气扬眉。殊不知,这种愉悦的感觉,正是大多数人在潜意识中对刑讯逼供行为认可的体现。这种根深蒂固的潜意识,结合一些地区盲目追求破案率的规定,使得刑讯逼供泛滥,成为干扰中国司法公正的痼疾。刑讯逼供现象,与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相悖。尽管1996年颁布的《刑诉法》和翌年颁布的《刑法》,均有条文规定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过,相关法律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未见明确表述。这便造成一种状况———只要办案人员不承认实施了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的口供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大家心照不宣地使用。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为杜绝刑讯逼供,早已制定类似规定。我国法学界也一直有呼声,要求修改或新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否定刑讯逼供所获口供的合法性。此次新规出台,是立法上一大进步,也是法学界多年呼吁的结果,为杜绝刑讯逼供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筑起了又一道堤防。它很大一个作用在于,时刻提醒办案人员意识到国家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决心,意识到“我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得来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将得到更大程度上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