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原始凭证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深圳市森鑫源公司董事长梁玉森和总经理饶颂华合谋以“两套账”偷税,并授意公司会计饶惠清和赖妹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手法包括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实、挂往来账不结转等,在2002年至2003年经营期间共偷税60多万元,所偷税税款已占其应纳税款额的3成以上。

深圳地税局依法对森鑫源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132万元的处理,随后还于今年初把这起偷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龙岗区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定,这4名企业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罪,其中董事长梁玉森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55.6万元;总经理饶颂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20万元;会计饶惠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款5万元;会计赖妹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