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受害方的丈夫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虽然过错方有5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受过错方向过错方索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