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中病历资料的质证指南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质证,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调查阶段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病历资料,才能作为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一、对病历的质证是在第一次开庭时通常情况下患方在起诉前不可能复印到完整病历,所以只能在第一次开庭时看到完整病历。由于庭上时间有限,患方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复印完整病历,并申请延期递交书面质证意见。鉴于病历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及出庭人员可能不懂医,所以申请延期质证一般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二、第一次开庭时法官不同意复印病历怎么办诉讼实践中常会遇上第一次开庭时,法官不同意给予患者复印已经封存的完整病历,这对于患者一方非常不利。此时患方一定要坚持复印病历的要求,要求的理由可以有如下内容:病历在医院是病历,当医方将其举证到人民法院时,病历就变为普通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患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证据交换;《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举证的证据来源是来自于完整的病历中,因此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是在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患方要在鉴定会上陈述医方的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必须依据对病历资料的分析进行陈述,所以患方拿不到完整的病历,就无法配合参加鉴定。三、对病历资料进行专业对比分析根据实务经验,对病历真实性进行判断首先要依靠敏锐的专业直觉,对于有医学从业经验或医院管理经验的判断者,凭借专业眼光可轻易发现病历问题所在,而对于非医学专业人士来说,除病历存在明显的违规涂改、添加等形式上的痕迹以外,要想对病历的实质内容进行质证,着实困难。因此,患方要将从医院和从法院两次复印的病历一并及时请专业医疗分析咨询人员或机构进行专业分析,以便及时、准确发现问题,科学有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