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股东撤销权为60日,受遗赠权为60日,遗失物认领权为6个月等。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