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约了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某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的约定:“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必须如数交纳违约金。【问题】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来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您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