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普通车辆高速公路外罚款扣分如下: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以50元罚款,记6分;

4、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

5、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6、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其中在限速低于6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达50%的,处警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