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小型食品厂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扩展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