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发[1997]125号文件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过期后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纳税问题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