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时完成正申请专利是不是立功在羁押候审期间所完成的专利设计能否被认定为立功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1、是否属于发明创造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行为人在执行期间(判决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解释》第5、6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刑法78条规定的立功表现能否前移至犯罪分子在被羁押候审期间?犯罪分子归案后宣判生效前有发明创造是否构成立功?有发明创造能否算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这些问题刑法和《解释》均未明确。但是,立功强调的是犯罪分子归案后所实施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只要这种行为是罪后实施的,而非罪前实施的,无论其是在羁押候审期间实施还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均不影响立功的成立。2、尚未被授予、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发明创造。专利设计即是一种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经法定程序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经后者审核认定。一种发明创造在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之前,只能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专利,而非现实意义上的专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当然不能作为认定立功的依据。综上,犯罪分子在羁押候审期间完成专利设计并被授予专利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虽然完成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二、如何认定立功1、一般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这里的重要线索,指的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该进行查证。(3)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行为人阻止了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保护社会利益。(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该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2、重大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