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真相,通过诉讼逃避责任或加重别人的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是恶意诉讼。在答辩期内要提起反诉,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防治恶意诉讼很重要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甚至可能滋生司法腐败的现象,从而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的效率与权威。面对中国目前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专家们一致认为,要实现对恶意诉讼的有效遏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增加立法规范,严格立案程序的诉争性审查,强化调解和撤诉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寻找关联案件的联系,公布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更加明确恶意诉讼识别标准,逐步建立全方位治理恶意诉讼的措施,使当事人提高识别能力,预防和避免上当受骗,落入恶意诉讼的陷阱。同时,也提醒,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的支持、司法系统内部的规范、当事人的自律和诚信,也需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推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完善。恶意诉讼的处罚方法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已引发了诉讼的巨大负面效应,防范与惩治恶意诉讼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规制恶意诉讼应坚持防范与惩治相结合,既要从源头上控制诉讼程序的启动,防止诉权的滥用,又要完善惩罚机制,根据其情节及后果的严重性及时给予司法处罚、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一)强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使用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作为制裁恶意诉讼的现行法律依据,理应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作用。在诉讼尚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初始阶段,恶意诉讼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后,除驳回起诉承担诉讼费,还要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司法措施处罚恶意诉讼者,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付出相应的代价,发挥司法处罚的预防、教育和制裁功能,让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成为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使用应建立事后处罚机制。鉴于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查明和发现可能发生在诉讼之后,因此应不仅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处罚,还应当延伸到诉讼之后的合理期间内。比如可以规定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2年内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在处罚的程序上也应当改善。一是实行法院依职权处罚和当事人启动申请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让处罚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在处罚方式上应采取决定书的方式。明确命名为“恶意诉讼处罚决定书”,写明查明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事实,适用处罚措施的依据等,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二)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是公法上的不利后果,无法起到对受害人救济的功能。“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司法原则要求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赔偿制度才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列举恶意诉讼侵权类型,让我们失去了规制恶意诉讼的具体的实体法规。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过错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的成立除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要特别关注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因恶意诉讼不仅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也能造成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因此应坚持对损害全面赔偿的原则,将受害人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合理的财产损失以及因恶意诉讼造成的精神损害都纳入侵权赔偿的范畴,由恶意诉讼者承担必要的民事侵权责任。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就是要对恶意诉讼者施加财产责任等不利后果,既达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制裁其不法行为,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效仿和蔓延,成为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的主要方式。在案例3中,甲就可以起诉乙,主张因乙恶意诉讼行为遭受被拘留而造成的各种损失。(三)立法完善恶意诉讼的刑事处罚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将恶意诉讼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实践中若需要对此定罪则通常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造成定罪的不统一,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上述刑罚仅针对恶意诉讼的手段行为,并不能涵盖全部的恶意诉讼行为,客观上放纵了恶意诉讼者。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罚的发动必须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并且对该行为来说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如前所述,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之严重已值得动用刑罚措施予以制裁,以国家的名义给予最强烈的否定性评价。恶意诉讼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当中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最为基础和重要,其受到侵犯的危害性也更大,且恶意诉讼对司法秩序的破坏也是必然的,因此应在妨害司法罪中对恶意诉讼单独定罪量刑。但并不意味者只要符合恶意诉讼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只有那些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才能发挥出刑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成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底线堡垒。(四)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一是加大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力度。在立案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适度审查事实理由及证据,严把诉讼程序的启动关,阻止大量恶意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但在立案审查时又不能设置过高的标准,否则会矫枉过正,造成正当的诉权行使被阻挡在诉讼外。二是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当事人相互配合轻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加强合法性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强化法官的职权探明权,对自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保证裁判、调解依据的事实真实、调解协议内容合法。(五)建立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恶意诉讼是非诚信的社会环境对司法界的侵蚀,要想减少这种违法行为,就应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社会公德及其真正的法治环境,根除恶意诉讼的心理动机,从根源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