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未成年人的学生中并未规定学校具有法定的监护资格,因此学校依法是不能够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民事主体。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