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看守所关押的人犯,除一般自备被褥、衣服,其余伙食、餐具、医疗卫生、日用品、取暖降温、学习的费用均由政府提供。
附:国务院《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