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每月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项目如下:

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因工(公)致残返城和知青的护理费;

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