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自动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但是,自动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不如实供述,后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自首,刑法及其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多认定自首。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分情形一概认定为自首的做法不妥。首先,一概认定自首缺少法律依据。如果认为《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是对“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不如实供述,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情形适用自首的依据,那么司法解释完全可以直接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而没必要画蛇添足,规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情形的处理。其次,一概认定自首容易导致行为投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无论最初怎么供述,只要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话,那么势必导致一些犯罪人利用法律规定干扰侦查,故意向侦查机关供述一些“虚假信息”,误导侦查方向,掩饰犯罪行为。最后,一概认定自首也不符合立法精神。立法之所以规定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一方面是因为自首反映行为人的悔罪程度,另一方面是因为自首节约了司法资源。显然,不考虑行为人的悔罪程度及对侦查行为的影响,对自动投案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行为一概认定自首,不符合立法的精神。那么,是不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只要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就一律否认自首成立呢?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犯罪嫌疑人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作了虚假供述。之后,侦查机关调查发现其犯罪事实,行为人在谎言被揭穿后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自首。反之,在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揭穿谎言时,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第二,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独揽罪行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致使共同犯罪人不能及时抓获的,因该行为明显干扰调查取证,不能认定为自首。反之,如果避重就轻,将主要责任推到共同犯罪人身上,但在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揭穿谎言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同案犯罪行,且不影响及时抓获共同犯罪人,符合“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一审翻供又如实供述的,是否认定为自首,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需要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