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明细账的保管期限是15年。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总账15年(包括日记账)

2、明细账15年

3、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4、固定资产卡片( 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5、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会计报告)

1、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所属单位 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决算) 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