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外包的账务处理如何进行分包成本由对方开发票,加上你们的支出就是全部成本。收入是总金额。对甲方开发票时要开总金额,交营业税时拿着分包合同和对方已交税单据,只就扣除分包金额后的交税即可。分包合同及时到所属地税备案,最好提前让地税审核一下,符合分包的要件。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模式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用工单位是相分离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而是派遣单位,这是一种基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间的三方民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专门设立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专业性企业执行。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的结算对象是“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的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提供派遣服务的对价,是对买入“劳动力投入”的报酬,依据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笔款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派遣收入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但不包括福利费);二为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费。派遣企业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加两个二级科目,即“管理费”和“劳务费”科目,将其分别核算。这样做的好处是:派遣收入能准确地与成本相配比,并且有助于单位的营业税核算。有的派遣单位仅将管理费部分作为收入,劳务费部分列支“其他应付款”,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这意味着派遣单位仅将自己视为替用工单位代发工资的角色,这种做法不符合财务规定。在成本方面,由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和本部管理人员一样,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列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结转成本时,由于派遣职工是给派遣公司直接带来收益的一线员工,应将其转入“成产成本”科目,而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2、劳务外包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是“承揽”。承揽在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经营形式而不是用工形式,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该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且劳务外包不需要专门的劳务公司,只要有相关行业资质的企业都可以接受劳务外包业务。一般来说,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都可以被外包。比如工程劳务外包、网络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后勤服务外包等。在财务角度,劳务外包的结算对象是“事”,发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区别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中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可能有多种选择:1)承包单位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作为主要经营事项的,收到发包单位报酬时,应将其全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2)承包单位主业是其他业务,给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是兼营事项,则收到对价时应将其列支“其他业务收入”。3)承包单位承包的是一个工程项目,应先列支为“工程结算收入”,如该项目时间较长,超越一个会计期间,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来核算。在成本方面,承包单位在列支成本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先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然后按收入的性质将其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相关科目中。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劳务外包的账务的相关信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