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确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最长诉讼时效,仍然应当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其起算点应当以债务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起算。因为此时债务人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应属债权人“权利被侵害”。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在分析了上述内容后,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欠条中没有就还款日期进行约定的话,那么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