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的,如果属于违反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行为,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因为频繁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生活学习等产生一些影响。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