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中网络服务商是否要负法律责任需要负法律责任。今年二月份有一个网站的用户上传了一篇涉嫌诽谤李总理及其夫人的文章,网主后来删去那篇文章并向李总理及夫人道歉。事件引起一些人的疑问,即不同性质的网络经营者在发生网络诽谤事件时,他们各自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两个基本因素诽谤的构成,要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要有诽谤文章或言论,二是这文章或言论有向第三者发表。以传统的出版业来说,例如书报的发行,先有作者写了一篇涉案文章,编辑审核。送交印刷,再由出版人交由书报代理商发行到各报摊。由于法律上把每一个环节的运作当成是一个独立的发表,(而每一次的发表就是一次独立的诽谤。),所以作者、编辑、印刷人员、出版人、代理商,甚至报贩都被当成是发表人,个个要负法律责任,个个可能都要负责赔偿。但实际上,以上涉案人可按性质分成两类,即主要涉案人,包括了作者、编辑、印刷者及出版人。他们要负无过错责任。另一类包括代理商及报贩可能称为次要涉案人。法庭为了减轻次要涉案人的责任,让他们可以获得“纯粹分发”的免责抗辩。也就是说他们若可以向法庭证明他们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情况表明他们应该知道所卖的书报,含有诽谤文章就可以免去法律责任。主要及次要涉案者如果我们把以上的法律套在网络诽谤事件上的话,网络服务商应该也可分成主要涉案者及次要涉案者。网络服务商基本上可分成两种。一种是提供内容的服务商(ICP)他们组织文章让用户浏览,也供其用户发表意见,上传文章。这包括了博客主及各种网站组织人。如果有诽谤事件发生的话,他们应该是主要涉案人,负直接责任,因为他们负责组稿和审稿。另外一种服务商是纯技术性的服务商提供搜索,接入储存及电缆建设等。他们把各种各样的网站收入到网络内,让用户搜索阅览。由于每时每刻所收集到的内容是海量,他们不可能去筛选审核。他们的经营是类似书报代理和报贩,是属于次要涉案者。可是按照我们现在所遵循的案例法律上把他们当成发表人,他们不能像书报代理和报贩一样可享受“纯粹分发”的免责抗辩,理论上还是要负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失也要负法律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或许不太公平。但若要他们负责审核内容的话,那网络就不可能迅速健康发展。(虽然从理论上说新加坡诽谤法第7条让无意中诽谤他人的发表人若有意向被诽谤人道歉并被接受及正式道歉后可免去法律责任,但若要ISP引用这条款来脱罪的话,那ISP可能就要每日不停地道歉而不必做其他的事了,因为它们每日要处理万计的信息,其中难免有一些涉嫌诽谤。所以这条款对ISP是不太合适。)法律责任分开英国在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明文规定ISP不是发表人,只要得到诽谤人通知即刻删除屏幕或断开与诽谤文章的链接就可享有免责抗辩权。美国和欧盟也规定,ISP没有义务审核它们所传输或储存的信息。我们的版权法也把ICP及ISP的法律责任分开。ISP只要没有参与作品的选择与编辑,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迅速采取移去或断开侵权作品的链接,就没有法律责任了。所以ISP在新加坡网络诽谤案中的法律责任,我想应进一步研究和考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