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