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外国关系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但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