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宣判之后2006年12月8日,连杀11人的邱兴华被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月9日,五位法学家发出“吁请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网络公开信,社会关注达到最高潮。在死刑宣判之后,人们仍然在追问“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邱兴华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此种“刀下留人”的全社会关注已经不只是邱兴华案一例了。曾经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以及刘涌案,都从社会各界传达出“慎重对待死刑”、珍视生之权利的强烈呼声。社会呼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进程。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2007年1月1日,距离死刑核准权的下放26年。邱兴华案进入二审程序后,人们一度寄希望于该案死刑复核的时间能推迟到2007年,死刑复核的权力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后行使。邱兴华最终没能等到2007年新年到来,于2006年12月28日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于当日被枪决。对死刑复核权更显“急切”的是法学研究者。在他们看来,“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一刻都不能再拖延的。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目标、原则、要求以及时间安排,明确了党和国家在死刑复核权问题上的刑事政策。旋即,逾百位知名专家、学者、律师联合发出一份《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公开信》,吁请“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称此收回“刻不容缓”。(本报9月7日曾有专门报道:《收回死刑复核权刻不容缓》)随着死刑核准权的收放历程,社会舆论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一边是民众对死刑犯“杀人偿命”、“杀掉拉倒”的朴素正义观;一边是民众“慎重对待死刑”、“认真对待生之权利”这样更加宽容和开放的声音。而且,这样的声音里有着“为何要杀”(而非“为何不杀”)的反复追问,一直延续到死刑宣判之后,充满理性期待。在邱兴华案件中,社会舆论与生之权利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博弈”。民意与法律的互相影响乃至干扰进入一个带了几分暧昧的境地。这让人们想起刘涌案。当地人几乎一致认定刘涌为“黑社会”,必欲杀之而后快。一些法学专家则逆势而上,意图寻求此案更加平衡和理性之处。法学专家的呼吁几乎要处于“民意”的对立面,有人甚至指责法学专家对民意的“背叛”、对判决的非法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