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公安局接到中医院报案后,民警赶到医院将嫌疑人后某、后某某带到派出所调查询问。2月27日14时许,嫌疑人张某、石某到岷县梅川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嫌疑人何某到岷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当日何某(系后某妻吴某姐夫)在岷县某宾馆发现吴某与一陌生男子入住该宾馆6楼一房间,遂打电话叫来后某。后某、何某二人在该房间外敲门十余分钟后进入房间,当时吴某睡在床上,陌生男子李某没穿外套站在床边。随后后某、何某持铝管对李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后某打电话叫来了其弟后某某、同伙石某、张某。被害人李某趁后某打电话的机会打开房门逃跑,被紧追的何某某堵在宾馆门口。何某、后某,以及随后赶到的后某某、石某、张某五人在宾馆门口再次对李某用拳脚、铝管、方砖进行殴打,殴打中张某拿出匕首向李某胸部、腹部、臀部各刺一刀,最终导致李某肺部破裂大出血,被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死亡。检方根据妻子吴某的证词,其与李某通过微信暧昧聊天已一月有余,聊天中吴某始终自称未婚,并且答应要和李某结婚。至案发时,后某、吴某二人结婚不到两个月。检方认定,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均有殴打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积极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