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适用结婚地法律,这应该属于法律规避的问题,《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该规定仅明确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没有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