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之间可以转化吗合同无效与撤销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联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之后,存在转化的可能,可以依撤销权人的主张,转化为有效或者转化为无效。(四)主张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张其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变更。依《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五)能否依职权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不同。对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均应当主动依职权确认其无效。但是,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之利益,所以,法官只能依当事人的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绝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即使法官明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而且撤销、变更后会实现公平,但是,只要享有撤销权、变更权的权利人未提出撤销、变更的请求,法官就不能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