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善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让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为善意。善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受让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让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让人应偿还价款。现存利益不以受让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让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仍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种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受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2)受让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但受让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3)受让人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让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同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予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构成对其所有财产的负担,因此,善意受让人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以类推适用有关费用支出。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