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损失的定义是一样的。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一般过失又称缺乏善良家长的注意,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少极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一直是罗马法以来被广为采纳的原则。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其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已达到极致,从而与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结构在法律和道德的应受谴责程度上已相差无几。因此,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排除善意的适用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因为这不是一种“可以原谅的错误”轻微过失由于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极高,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般人可能都会犯此过失,因此,对于犯有轻微过失的人如果仅因此认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苛求,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况且,轻微过失在心理结构上与重大过失不可同日而语,它是一种完全“可以原谅的错误”,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够成为一种“合法的错误”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全国人大代表说,这一重大的调整将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还需要做评估,“暂时还没有看到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支持,确实可以证明6周岁儿童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她认为,既然没有这些作为基础,建议从严谨审慎的角度出发,最好还是保留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以10周岁为好。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见义勇为与民法中的重大过失定义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