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指房屋所有权灭失,房屋因自然原因或征收拆迁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不复存在,在房屋登记中被称为房屋灭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扩展资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另外,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