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代理是如何行使代理权的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行驶代理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第一,它是代理关系存续的前提。代理关系自代理权产生之时始确立,并随着代理权的消灭而终止;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代理证书授权行为的法律形式是代理证书,故代理证书就是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专门就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加以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强调的是,代理证书所载代理权限范围应当明确。实践中确定代理权限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1、单项事务代理权,即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理一次法律行为。如代买某件商品。2、特别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代行同一法律行为。如授权银行长期代收房租、水电费。3、总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为有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如就某幢房屋,授权代理人代为购买、登记、纳税、维修、出租及收取房租、发生纠纷时代为参加诉讼等。由本文可知,在第三人不同意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那么代理权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这个时候行使代理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