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到期并且损害债务人债权;4、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基于扶养、继承、赡养关系产生的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具有专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