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律师,我公司准备为另一合作伙伴的借款提供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我想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我们会否承担额外的风险?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这种约定我知道以前是很多的)这种约定又有无法律效力?盼请答复。谢谢。答:保证期间和相应诉讼时效的问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你咨询的内容我相信也是困惑很多人的问题。本人对此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解答如下,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首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情形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其次,你的第一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需明白两个概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弄清二者的关系。以你所提到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例如咨询所提到的三年约定,从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来讲效力就有可能不同。仅仅就约定本身的效力来看,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保证期间约定超过2年,为此约定3年是可以的。总而言之,一句话,即不以两年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而是以保证责任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