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经济的发展也从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了更加关注公平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我们关注的不仅是效率问题,公平问题也同样是我们的价值追求之。虽然学术界对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其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有一定的论述,但总的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不深入,并缺乏系统性,例如,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界定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之间股东知情权的区别和联系的认识尚有不足;对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权利的方式及可操作性以及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诉权等方面的论证还不充分。因此,研究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价值意义。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分类、范围、行使方式、理论根据等问题从经济和法理两方面做较为系统的阐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为题,只是想说明知情权保护问题相对中小股东而言更需要保护,并不意味着大股东没有知情权或是大股东的知情权不需要保护。一、中小股东知情权之界定1.何谓知情权。知情权,又叫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获取、知悉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知悉信息的权利”。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人们对信息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采取行动的方向以及行动方向的正确与否,因为大量的错误决定和失败的行动都是在信息掌握不全面、不真实和不充分的情况下所导致的。因此,知情权成了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权利,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其他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基础。2.何谓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包括财务状况)了解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一般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变动的知悉权、妨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救济权及对公司不当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股东求偿权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主要是查阅权(部分包含复制权)和质询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权利。3.何谓中小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而言的,我国《公司法》提出了控股股东的概念,并在第217条第二款对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中小股东应当属于非控股股东。但是不是非控股股东都可以纳入中小股东之yJ,.对此我们不应该严格地界定,因为中小股东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也没有关于中小股东的特别规定。关于小股东界定的问题,笔者同意有的学者的观点:“从保护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角度看,对股东不应加以持股上的限制,哪怕只持有一股股票。”二、中小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经济分析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需求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中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实质就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由于不同的股东掌握的公司股份的数量有多有少,其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得到了承认和肯定。因此,很多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和公司的经营权之间不存在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这使得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直接的了解。而公司的资本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与中小股东密切相关,所以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相较于大股东的弱势很可能使中小股东既不能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又无法对公司的状况有较好的了解,由此造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为大股东单独或者联合经理层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奠定了基础,而且,大股东不受约束的对公司的控制行为也严重危害公司的发展。这就是说,如果缺乏法律保障的话,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难以解决的,由此,中小股东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要使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得以实现,知情权是关键,甚至可以说,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实现投资回报的第一步。因为,中小股东只有知道了有多少可分配利润才能提出合理的红利要求,只有知道了公司的重大投资方向、盈利能力、运行状况、财务状况才能让自己的投资变得更加理智,让自己的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甚至不如存银行拿利息)又无法知晓公司的运行状况,那么就只能导致一种结果:中小资本参与投资的热情越来越低,中小投资者越来越少,从而使公司无法发挥其资合的功能而让市场经济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要求对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给予特别保护,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公司得以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与我们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理想不谋而合。三、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理分析(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小股东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要求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和风险承担者,股东将复杂而专业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交给职业的经理层,并且依据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定赋予股东自己享有实现其权益的相关权利。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殴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建议监督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是客观必要的,它在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是行使股东权的本质要求。在公司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并不一定要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以及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来实现其股东权。而在股东权的行使过程中,大股东在股东权的实现过程中往往占主导地位,其虽然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但可以决定多数董事会成员,甚至直接担任董事长,把持董事会,进而通过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人选等,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下,相较于大股东,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得最明显。即便能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较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也十分有限,更难说能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这一现实基础决定了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只有让中小股东充分地享有知情权,才能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也才能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