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职能如下:

一、财产管理职能。

体现在:

1、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二、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

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四、社会投资职能。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