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

1.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2.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3.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