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表决的决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例如,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出资100万,按本条规定,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便股东行使其权利,但公司没有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没有登记,而否定张三是本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因此影响他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利润需根据公司章程分配,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如果分配给股东,股东同意给第三方,一般情况下不违背法律规定。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公司股东表决的决定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